2021-01-24 18:45:02
如果严谨一点的讲,不能定义为“意定养老”,而是“意定监护”。
先说说这个概念
老百姓在谈起养老话题的时候,总会聚焦于要不要让子女养老、要不要雇个保姆、要不要住进养老院等等问题上。
其实,我们应该先回答清楚一个问题:人到什么时候,真正需要养老?
理论上,人到了老年阶段,都应该需要养老。但是,如果属于活力老人,客观地讲,要不要有人给养老,都不是那么紧迫和重要——毕竟自己完全可以身体力行。所以,这个阶段,可以定义为老人“自我养老”阶段——即不必须别人。
真正需要他人来给养老的阶段,是在老人半失智失能、失智失能的时候!问题是,一旦老人步入这种情况,谁有资格给老人养老?
养老需要资格么?我们举个例子,可能大家就明白了:
老人昏迷住院了,这时候需要家属签字。而签字人,一般要么是老人的配偶、要么是子女。这些人,是因为他们都有一个法律赋予的叫做“监护权”的东西,有了这个权利,就可以签字、交钱,而且有效,医院也认。
反过来,如果老人没儿没女或者子女不在身边,恐怕谁也不能、不敢签这个字的——因为他们没有“资格”。万一老人出了问题,责任谁敢担?所以,老人很可能就面临无法救治的境地。
所以,在养老问题上,必须要解决三个根本问题,从小到大:
一个是养老方式的问题。到底是家庭养老、还是社会养老?
一个是经济问题。养老,毫无疑问,是要有经济支撑的。
一个是监护问题。这个问题,指的是谁在老人需要的时候,能够“代替”老人行使权力、做出决定,例如签字住院、签字住养老院等。
而监护问题,是其中最核心的问题,是真正解决养老“资格”的关键。这就是“意定监护”立法的一个核心原因。
回答题主的问题:套用题主的说法,“意定养老”就是指定一个监护人,在自己需要别人养老的时候,这个监护人有合法的权利和资格。
如何指定这个监护人?
“意定监护”的这个监护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机构。
我们目前在很多地方,例如北京、上海等城市,开展意定监护工作。主要的时间点,是从2020年10月1日颁布《民法总则》之后。
按照现在的做法,多数走的是公证途径——所以,很多地方,这类业务都是公证处在办理。
拿公证来说,一般是老人找到自己信得过的、也愿意承担老人监护人角色的人,双方签订一个意定监护协议,把双方权利义务讲清楚,拿着这份协议在公证处进行公证。如此下来,这个监护人,扮演的角色就相当于老人的子女。
“意定监护”适用于哪些情况?一般来讲:
无儿无女的,或者子女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例如,智残、重残)。
子女不在身边的(例如,空巢老人)。
子女不孝的(不指望子女赡养)。
“意定监护”这个政策,对于老年人养老来讲,确实非常好:为老年人做出了更多选择——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思,委托别人为自己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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