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25 18:04:35
《民法典》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客观的讲,《民法典》更像是对之前多项法律按照一定逻辑进行的汇编,并做了适当修正和补充——绝大部分内容,相较之前,没有什么变化。
在这里首先纠正题主三个观点:
第一,《民法典》实施前后,关于独生子女家庭养老的问题,没有什么根本性变化。
第二,相关法律的规定很“委婉”,说的太直接,可能会引起一些不适。可以这样理解:法律并没有规定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有赡养义务。
第三,女方的父母是否能够被赡养,与女儿做不做全职太太没有必然关系。关键不在于女婿,而是在于女儿对待自己父母的态度。如果把女儿没有收入来源等同于女儿“没钱”,这个观点是完全错误的。
题主提出这样的问题,似乎有这样的感觉:如果女儿做了全职太太、没有经济来源,由女婿挣钱养家,成了家里的主心骨,所以,养老问题得看女婿脸色。
其实大可不必纠结于女婿的问题。以下从经济角度和义务角度,分别说明一下:
从经济角度
其实,我国关于老百姓普法的工作还需要再做的更深一些。有时候人们判断一个问题的时候,只会揪着一条法律来看,其实这是不对的。
拿经济问题来讲。《民法典》家庭篇(之前是《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规定的很清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女儿全职在家不挣钱,家庭收入来源都靠丈夫。丈夫在外面挣得钱,依然视作是夫妻共同财产,妻子有一半份额。因此,女儿有没有财产,与女儿是不是全职太太,不具有必然关系。
从义务角度
子女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子女的配偶扮演的角色是“协助”。
先抛开人情、道德,仅从法律角度,女儿是必须要赡养父母的——所以,题主的顾虑,更多应当聚焦于女儿的态度:
女儿养,合法,女婿不能阻止。
女儿不养,违法,这时候题主就可以运用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所以,从个人角度给出的建议是:
作为父母,善待自己的女儿和女婿。请记住:赡养不是靠法律来解决的,更不能依靠无法量化的道德来约束,最关键是——亲情。为人父母,把自己能做的先做到位。
女儿、女婿如果知恩图报、赡养自己,当然所有顾虑都不存在。
如果女儿养、女婿不养,如您所讲的“没良心、无道义”,不必担心是不是会因为自己而影响女儿家庭。女儿这样的家庭,本身就已经失去存在的意义。
如果女儿女婿都不养,没关系,也不必委屈自己,这时候,才是《民法典》真正能发挥作用的时候: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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