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02 09:29:26
多数情况下,会影响到另一方的婚前财产。
这里有几个关系先简单介绍一下:
一方婚内经营产生的收益,多数情况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着对等原则,如果一方因经营所产生的债务,也将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债务合法的前提下(例如,等违法行为所产生的所谓债务除外),债权人有权利要求债务人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夫妻双方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先说说大概率的结论,随后就规避方式给出一些建议。
一方因经营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按照《民法典》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换句话说,做生意赚钱了,作为双方共同财产;但是万一赔了,夫妻双方也要共同承担。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是公平、对等的。在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也明确了这一点: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那么,共同债务共同清偿,万一夫妻共同财产不够偿还怎么办?这时候就要涉及到动用个人财产——一方债务,另一方需要承担连带的、无限清偿责任。
规避方式
注意前面表述中的两个关键意思:大概率、夫妻共同财产。因为一方经营的结果谁也无法事先预知是好是坏,所以多数情况下默认收益归夫妻、债务也归夫妻,现实中诸多判例也如此。
虽然关于与婚姻有关的财产、债务还有一条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客观讲,实施起来很难,因为举证困难、操作困难——
谁会在借钱的时候告诉债主“我跟我爱人签订财产分割协议了”?
那个债主会同意“没问题,你就写个人债务吧,还不起了我也不会朝你爱人追讨”?
所以,只能就规避方式给出一些提示,不保证彻底规避。
这里涉及到三个角色:夫、妻、及债权人。其中,涉及到两层关系处理好:
夫妻之间协议约定:一方经营所得全部归属此方个人,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注意在实际生活中要确实如此操作、证据收集好。
一方与债权人在借贷合同中明确约定:此部分债务,全部由债务人个人承担,并且告知债权人夫妻之间财产协议,那么,将由债务人个人承担,不涉及到对方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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