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02 18:17:26
如果女儿在没有触发丧失继承权行为的前提下,阻挠,也无非是添了点乱而已,不影响结论。
以下分两个方面说明一下:
女儿的继承权
既然是以风俗习惯为由,说明老人应当在过世之前没有留下过合法有效遗嘱。遗产继承,按照法定继承执行:
子女,无论男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具有均等继承权。
但是这里有两个影响因素:
一是丧失继承权。
按照《民法典》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二是“扶养”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对父母尽到扶养义务(赡养)多的子女多分,没有尽到赡养的子女不分或者少分。
只要没有触发上述行为,他人不能以什么风俗、传统为由剥夺继承权。
怎么办?
从法律规定角度,本意上,还是希望家庭协商一致的,尽可能不要发生影响家庭和谐的行为。但是,现实中为分配财产起争端且不可调和的情形太多了。
这里从法律依据上,给出解决建议: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女儿与哥哥(注意,这里没嫂子什么事儿)能协商一致的,相对来讲是一个比较好的结果。按照协商结果,抓紧办理继承手续,不要拖延。
如果协商不一致,更好的选择是打官司,依法办事,按照法院判决结果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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