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14 18:05:11
在2015年12月28日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第七条:……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的,还应在服务协议中以显著方式告知客户,并采取有效方式确认客户充分知晓并清晰理解下列内容:“支付账户所记录的资金余额不同于客户本人的银行存款,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其实质为客户委托支付机构保管的、所有权归属于客户的预付价值。该预付价值对应的货币资金虽然属于客户,但不以客户本人名义存放在银行,而是以支付机构名义存放在银行,并且由支付机构向银行发起资金调拨指令。”支付机构应当确保协议内容清晰、易懂,并以显著方式提示客户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
这段话有点不太好理解,我用白话文翻译一下:
你放在腾讯、阿里里面的钱在定义上已经不是存款了,只是所有权是你的,收益权也是你的,平台对你有支付权益的义务。
如果这些平台倒了,那么你的资金是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的,包括本金和利息。
另外一点也要注意一下,既如此这些平台可以随意使用你的钱么?
也不是。
一般而言,这种平台公司都需要在各家银行设立托管账户,客户存入的资金全部是要纳入托管账户进行监控的,当然实际上是否履行监控这就是另外一码事了。
钱虽然没有放在平台,但账户的使用权在平台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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