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30 09:58:09
工程中标后再转包或者分解后再转包,这种现象在建筑行业还是普遍存在的,一些建筑项目甚至能层层转包五六遍。
关于全部转包和全部分包在《建筑法》中被命令禁止,《建筑法》28条中就规定: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但是《建筑法》又没有禁止部分转包或部分分包,紧接着在29条中又规定: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也就是说,只要中标公司不全部将工程转包他人,自己留下主体结构施工,其他的部分转包或分包给有资质的单位就是合法的。
许多中标公司为什么要层层转包,自己做不是可以赚更多钱吗?
中标公司自己做不一定赚更多的钱,这可能打破了我们的传统认知,而且转包的“好处”还非常多,建筑界之所以有那么多的中标公司将项目分包或转包出去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其一:不需要垫资,成本更低,赚的更多
任何建筑项目开工前都需要施工单位自行垫资,甲方前期是不会给你钱开工的,只会在工程进展到一定进度的时候按比例付款,且最后的尾款全部付清可能是几年后的事情了。
我们暂且不说施工方最终能实际拿到合同额的多少,毕竟甲方会以质量问题四处克扣。单说施工方垫资就需要较大的数额,且资金的财务成本极大。也就是说中标单位转包后利润立马就进了腰包,但要自己施工就要不断的垫资,最后算下来可能真的没有转包获得的利润多。
其二:风险转嫁
建筑业的工作风险是极大的,时不时就会有人受伤甚至因工死亡,而大部分一线建筑工根本就没有完善的保险和五险,很多都是临时召集起来的农民工。
一旦出现工伤事故,那施工单位必然要负责,小擦伤还好,一旦出现集体重大安全事故,赔付的金额可不是一星半点的,弄不好还会“人尽皆知”,损害自己的声誉。
所以转包和分包是最好的转嫁风险的途径。
其三:有些就是专门干转包、分包的,中标后根本就没想自己做
市场上有很多专门干投标的公司,他们有较高的资质和专业的标书制作人员,甚至可能有较为强大的关系背景,但是公司旗下却没有自己的施工队,没有专业的施工器械。
那么他们的盈利模式是什么呢?很简单,就是靠专业的标书制作团队或者强大的关系背景,“满世界”的投标。在建筑投标领域做过的朋友可能了解,几乎每次投标都会看到熟悉的公司名和熟悉的脸庞出现,这些就是专业的投标公司和团队。
他们中标后压根就没想自己干,每次都是私下转包或者分解分包出去了,赚的就是转包和分包的钱,然后投入到下一场的竞标中。
其四:有一些转包和分包也是实属无奈
有一些项目中标后,中标公司可能本身并不想转包或分包,但是有一些“无奈”迫使他们必须这么干。
比如一些较大的单位同时开工好几个项目,资金、人手可能都会出现短缺的现象,此时为了按时完成建筑进度只能转包或者部分分包了。
还有一种情况是中标单位“抢”了别人的标,或者迫于一些人的压力被迫转包分包。我就碰到过这种事情,之前参与投标的时候,本身这个标的已经“内定”了,但是有“愣头青”杀出来“无意”中抢了标的,为了一些关系的调和,后期只能转包;
还有就是甲方负责人会给中标单位施压,刻意让中标单位将部分项目分包给甲方的“利益相关人”。没办法,碰上这种事情只能照做,毕竟赚钱事小,伤了关系以后可不好在这个圈子里混了。
转包分包危害极大,应从源头给予监管和制止
转包分包的危害是极大的,比如层层转包后被层层扒皮,最后施工方为了盈利只能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还有一些承包单位压根没有施工资质,留下严重的安全隐患,甚至造成较大的质量隐患;还有就是出现事故或质量问题后找不到责任人,转包方和承包方互相踢皮球,破坏了合同原有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为了应对以上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危害,《建筑法》也对分包转包后的责任划分和责任承担做了明确的规定:
1.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的,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2.总承包方分包的,分包方的建筑质量由总承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3.违规转包分包的,根据情节严重情况,对总承包单位施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等处罚;情节更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结语
分包或转包必须在《建筑法》和相关法律的框架下进行,质量无小事,无论是总承包单位还是转包分包单位,都不应该把利益放在第一位,要对人民负责,对消费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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