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19 18:22:41
我们国家《民法典》已颁布,针对担保制度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修改和变化,并通过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的方式进行了规定。我们一起来学习其中的变化和民法典中相关规定,从而对我们的日常生活起到保障作用,学习民法典,用好民法典。典型担保制度主要体现在合同编的通则分编与典型合同分编中,以及物权编的担保物权分编。
典型合同分编中主要对保证合同进行了规定,该章规定了担保关系的一般规则,属于基础性规定。担保物权分编延续了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传统担保物权体系。
非典型担保制度主要体现在典型合同分编中的保理合同章、买卖合同章中的所有权保留部分和和融资租赁合同章三个章节,非典型担保适用规则为部分准用典型担保制度。
我们如果要帮朋友忙,需要遵守有关《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作为担保人,我们需要重点详细请查阅《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和第三编合同中在关条款。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七章 抵 押 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十八章 质 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十九章 留 置 权
第一个主要变化:当事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情形作出约定。
《民法典》第681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二个主要变化:关于保证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
《民法典》第681条第1款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个主要变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民法典》第683条第2款规定:“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第四个主要变化: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686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个主要变化: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变化。
第六个主要变化: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为6个月。
第七个主要变化:最高额保证参照适用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第八个主要变化:债权转让需要通知保证人才对保证人有效,认可禁止债权转让条款的效力。
第九个主要变化:债权人可以就债务转移后保证责任承担另行作出约定,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第十个主要变化: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从权利消灭之日起算。
第十一个主要变化:保证人的追偿权与代位权,取消保证人之间相互追偿。
第十二个主要变化:可以作为担保人的情形有变化。
作为保证人,需要及时掌握《民法典》有关保证合同的上述新规定,在提供保证时尽可能在保证合同中对以下事项加以明确约定:
一、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事项的披露义务。
为确保保证人在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相应范围内不承担保证责任的利益,保证人有必要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权人、债务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事项的披露义务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之具体内容。
在此情形下,应区别金钱债权、非金钱债权,有息债权、无息债权等,分别加以明确约定。
三、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对保证人的通知时限及违约责任。
总而言之,对于题主的问题:“我朋友叫我去做担保人,银行放贷员打电话给我说贷款人无力还款都不关我的事,是这样吗?”我的回答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参照本文介绍,重点分清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最好看清楚银行合同约定中的有关条款内容,没有看到相关约定的书面信息,建议题主不要轻易担保。
我们如果要帮朋友忙,需要遵守有关《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作为担保人,我们需要重点详细请查阅《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和第三编合同中在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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