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27 12:09:04
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这笔200万的贷款,是用于谁、用于什么?
网友提到是叔叔是“背着”家人做的贷款,我们姑且理解为家人并不知道这笔贷款。那么,是否意味着家人无须承担、欠银行的钱一笔勾销?
不是。
会产生两种结果:
一种结果是,家人、包括受益人共同承担。
一种结果是,用网友叔叔的遗产偿还。
简单说一下:
基本原则:谁受益,谁偿还
根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注意以上标粗字样。用两个例子来说明一下:
示例(1):假设网友叔叔向银行贷款00万,用于自己开公司经营。因为婚后一方生产经营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从对等角度,个人经营所负债务,应当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另一方能够证明生产经营收入确实与己无关。
示例(2):假设网友叔叔向银行贷款200万,给自己的已成年儿子买房。儿子成年,即不视为家庭成员。但是,儿子是受益人,同样要承担债务。
所以,家人是否共同承担债务,核心要把握住一条:是否从此笔债务中受益(包括预期受益,如示例1)。
若受益,属于共同债务。共同债务,受益人与叔叔要共同偿还。叔叔过世,按照各自承担的债务比例,叔叔部分从遗产中扣除;其余部分,其他在世债务人偿还。
若有明确证据证明与他人无关,则属于叔叔的个人债务。过世了,债务从遗产中扣除。扣除后有剩余的,再由继承人继承;遗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看继承人自己的意思,不强制: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因此,银行找上门来,确实是在维护其合法债权利益。解决办法上,取决于家人到底是主动还是被动的态度——
若叔叔的家人主动愿意承担这笔债务(不管债务属于叔叔个人还是家庭共同),则偿债、销债。
若家人不同意承担,则银行有权利申请强制执行。而且,执行的结果是,必然会优先保证银行利益,家人只能被动接受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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