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情、从法,小编完全可以拒绝赡养亲生父母。
先说说“法”的事儿
我们把法律放到前头。毕竟,不能做违法的事儿。
有关法律规定的很清楚:形成收养关系之后,与亲生父母之间就不再有什么权利义务关系。被收养的子女,无须对亲生父母尽赡养义务。
根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简单点解释:
养父母,将等同于自己的亲生父母。被收养的子女,需要为他们尽到赡养义务,同时也会享有相应权利(例如,对养父遗产有法定继承权等)。
生父母,与自己不再存在任何关系。既不需要对他们赡养(义务),也不能享有相应权利(例如继承他们的遗产)。
再说说“情”的事儿
亲生父母,无情。
仅仅因为是个女孩,就把亲生孩子转手给了别人。这样的父母,有情可言么?哪怕连讥带讽的把孩子喂养大,起码也是给了孩子一个养育之恩,子女回报赡养是正常的。
但是,只是生了而已,而且估计生的时候并不是抱着生孩子的态度,而是怀着生儿子的唯一愿望。结果,失望了。所以,这孩子,不要了!
这样的父母,值得女儿去赡养、哪怕给点同情么?
不要用“生有恩”来说事,更不要用什么道德去绑架女儿。如果鼓动女儿去养自己的亲生父母,就是在用道德去袒护无情人,本就是对道德最大的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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