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须做撤销动作,更不要去修改。直接再重新订立一份即可,会“自动”把前面的遗嘱顶替掉。
遗嘱有一定的时间属性
这个属性,主要体现的就是多份遗嘱的先后时间顺序——遗嘱,以最后一份合法有效遗嘱为准。
根据《民法典》规定: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因此,当意愿发生变化,与之前遗嘱有不一致的地方,只需要重新再订立一份即可。
稍作延伸:《民法典》实施之前,公证遗嘱这种形式有一定特殊性——如果之前有过公证遗嘱,要想再订立遗嘱,需要先把之前的公证遗嘱撤销掉再行订立——因为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级要高于其他形式遗嘱:
《继承法》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现在已经取消了公证遗嘱更高效力的规定,所有遗嘱形式,效力同等。因此不需要这个动作。
另外一个问题——直接在原遗嘱上修改可以么?
没有规定不可以,但是完全不建议。
修改,无论从什么角度看,都是改过的东西,会让这份遗嘱看起来不那么“干净”,留有很多修改痕迹。那么,这种修改,是真的修改、还是篡改?这是其一。
其二,遗嘱当时订立是一个时间,修改又是一个时间。那么,这份遗嘱到底算是什么时间订立的?修改,可不仅仅是修改正文的问题。
想要让这么重要的文书产生法律效力,避免产生一些不必要的质疑、争议,还是尽可能不要图省事儿。多花些笔墨、时间,重新写一份完整的,保险系数会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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