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29 10:44:52
我认为,这个问题是事关正确执行养老并轨有关政策规定的一个实际问题,下面谈谈我的分析与见解。
我认为,行政事业单位2014年以前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怎么处理,这是一个不应成为问题的问题。这是因为,按照政策规定,2014年以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包括2014年以前职工缴费养老保险所形成的实际缴费年限,已按照视同缴费年限对待与处理了。也就是说,2014年以前职工的连续工龄,或者实际缴费年限,已按政策规定进行了恰当的补偿,而这个价值评估与补偿的办法,就是通过计算和核定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来实现的。
很显然,行政事业单位2014年以前的连续工龄,或者实际缴费年限,因已按视同缴费年限认定与处置了,也就是通过发放过渡性养老金的方式给予合理与恰当的补偿了,而且,由于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系数相对较高,达到140%。与此同时,还制定出台了视同缴费指数表,视同缴费年限的权重占比,也大大提高了。这一切政策规定的落实落地,顺理成章地提高了2014年以前缴纳养老保险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替代率水平。
现在,再回头谈谈2014年以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怎么处理问题。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既然2014年以前的连续工龄,或者实际缴费年限,已按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并处理了,因此,以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应该在承认其客观存在的基础上,一律纳入养老保险基金之中即可了,那种将个人帐户部分返还本人的认知与做法,是欠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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