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23 11:31:33
婚后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并没有单独就住房公积金这个特定收入项目做出归属规定,只是这样描述了一下: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做出了说明:
第二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注意前提:均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婚后住房公积金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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