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08 11:42:56
经济补偿金到底是什么?这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达成一致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时,单位给予的补偿。如果用工单位单方面辞退开除,那给予的可是经济赔偿。在《劳动合同法》第47条明确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标准说得非常清楚,这一点是没有任何异议的,但是经济补偿所包括的计算基础的范围现在是比较含糊的,在这方面,其实有两个重要的理解方面:
1.计算基础的月工资,应该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2.经济补偿计算基础是有着最高限额的。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统计局公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经济补偿的标准上限是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同时不论劳动者工作的时间多长,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那么在第一点中就出现了很大的理解歧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的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到底应该如何计算呢?加班费和13薪包不包括呢?其实在实际判罚过程中,一般都是这样认为的:
1.前12个月的加班费是不包括在计算范围之内。因为加班费属于临时加班工作报酬所得,而经济补偿是基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为计算基数,加班工资是劳动者提供额外劳动时获得的临时报酬,它不具有连续性和固定性。
2.但是13薪应该是包括在计算范围之内。因为他是公司正式的奖金一部分,在计算前12月的月平均工资时,这种年终奖是包含在工资总额之内。而且很多时候13薪是写入劳动合同约定的报酬之内的,或者是在公司文件之内有着明确说明的。
3.目前有一些用人单位,将所谓的应发工资进行种类差别,如果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计入加班工资类别,以有效降低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工资定额,达到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目的,那么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故意这样做,那么该部分的“加班工资”应计入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
一般来说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对于工资的计算范围,双方争议都是比较大的。企业一般也不愿意太多的配合。同时劳动仲裁持续的时间过长,对于劳动者正常生活和工作是有着负面影响的。所以实际大多数时候仲裁的结果是按照员工上月的应发工资作为计算基数进行赔付。相对效率会比较快,双方也容易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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