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24 14:02:29
“买断工龄”有悖于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是实打实的违法行为,假设现在依然有企业以买断工龄的方式逼迫在职人员与用人单位脱离劳动关系,那么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买断工龄”的背景:普遍发生在上世纪90年代到本世纪初
“买断工龄”是我国改革开放时期国有企业在改革过程中安置企业富余人员的一种方式,普遍发生在上世纪90年代到本世纪前五六年的时间内。当时全国各地部分国有企业为了削减人员,达到节能增效的目的,参照在职职工的工龄、工资收入、工作岗位等因素,再叠加企业本身的盈利状况,通过企业和职工的“协商”一致,给予职工一定的经济补偿,然后断绝劳动关系,将职工推向社会自行谋生的一种方式。
被推向社会的职工只能另寻谋生方式,或者再就业或者创业,不过对于大多数被买断工龄的职工来说,特别是上了年纪的职工来说,再就业或者创业都存在较大的难度。很多被买断工龄的职工因为无法适用社会的发展而被淘汰,甚至很多人在被买断工龄后出现生活困难、返贫的情况,哪些能再就业或者创业成功的只是少数。
虽然“买断工龄”这个概念已经很久远了,但是当年买断工龄的负面效应至今没有结束。
被买断工龄的职工在赔偿问题上大多是一次性的,一年工龄多则给予几千元的赔偿,少则只有几百元,很多被买断工龄的下岗职工只拿到几万元甚至几千元的一次性赔偿后就被推向社会了,就此不再与用人单位有任何关系。
之所以说“买断工龄”的负面影响远未结束是因为不仅赔偿是一次性的,而且社保也就此与用人单位没有关系了。当年下岗的那批职工现在大多已经达到或者即将达到退休年龄了,而这些年里因为用人单位不为下岗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所以这批下岗的职工在接下来的退休生活中依然面临养老难、看病贵的问题,也就是说“买断工龄”的负面影响还将持续。
下岗职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现在“买断工龄”这一问题已经不复存在了,包括国企在内的企业基本都不会以身试法采用“买断工龄”的方式将职工逐出企业,如果还有类似事件上演,那么必须及时的向劳动监察仲裁部门投诉。
其实上世纪90年代和本世纪前五六年的下岗潮也是违法的,国家也曾三令五申不允许以“买断工龄”的方式让职工下岗,比如原劳动部1995年262号文件就曾支出:“买断工龄'的做法是错误的,必须予以纠正”;1998年6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也指出:“企业不许逃避社会责任,把职工向社会一推了之,要对职工负责到底”;社保部门负责人在1998年也明确指出:“企业按职工工龄给一次性经济补偿后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再给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做法是绝不允许的,也是不合法的”。
但虽然国家三令五申禁止“买断工龄”后将职工推向社会,但在实际的操作中,大部分国企在改革问题上急功近利,以强迫命令、压指标、定任务的方式对企业中的富余职工买断工龄,一赔了之。
对于那个特殊的年代被买断工龄的下岗职工来说,现在想通过劳动法等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已经几乎不可能了,毕竟时间过去太久了,对于特殊年代特殊背景下的特殊产物,几乎没有监管部门会予以“翻案”了。
近几年国家对下岗职工的重视和优惠补偿政策越来越多
首先,除了领取一次性补贴外,部分被买断工龄的职工可以在最长三年的待岗期内领取数额不等的生活费,帮助其平稳度过过渡期;领取生活费的同时,对于生活实在困难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此外,有些地区的下岗职工可以领取最长2年的失业保险金;对于符合申请4050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下岗职工也可以申请最长6年的社保补贴。
再者,在保障在就业何鼓励创业方面,对下岗职工进行免费技能培训,帮助其更快再就业;对于创业的下岗职工提供场地租赁优惠、小额贴息免息贷款等优惠政策,助力下岗职工创业成功。
结语
“买断工龄”自始至终都是违法的,但是那个特殊时期的特殊产物现在已经成为“即成现实”了,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已经不太现实了,毕竟时间过去太久了。但是国家没有忘记这部分牺牲自己利益的人,近几年在各项优惠政策上也正在向这批人倾斜。
这部分被买断工龄的下岗职工同样为经济的发展、企业的良性发展做出了贡献和牺牲,相信随着国家经济发展的越来越好,这部分人最终能得到妥善的安置吧。
“汝裹财经网”的新闻页面文章、图片、音频、视频等稿件均为自媒体人、第三方机构发布或转载。如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我们联系删除或处理,客服邮箱,稿件内容仅为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本网观点,亦不代表本网站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