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员被判缓刑,还是有可能保留工资待遇的。
之前,对于事业单位人员的处分根据的是2012年9月1日开始实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其中第二十二条明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那么被判缓刑应该不应该开除,关于这点的争议就在于缓刑算不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目前我国可以判缓刑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拘役,一种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被判拘役暂缓执行的人员,那么肯定是不算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那么可以不用开除。
而对于被判有期徒刑暂缓执行的人员,则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
一些专家学者认为,缓刑期过后,如果没有再犯新罪,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那么缓刑就属于没有受到刑事处罚,不能算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还有一些专家学者认为,缓刑只是更换了刑罚的执行方式,并不代表着取消处罚,所以有期徒刑暂缓执行应该是算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因此在具体执行的时候,各个地方各个单位的做法可能就会有所不同。
比如江苏省就明确了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宣判后,即由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根据苏人通〔2004〕237号文件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那么自然就没有工资了。
而还有一些地方政府没有发文明确,那么可能就会存在一定的操作空间,也有可能被判缓刑后没有被开除,还享受着工资待遇。
不过,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从2020年7月1日开始实行,这个争议就不再存在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我国的公职人员包括下列人员:
(一)、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可以看出,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国企人员、村(居)委会的干部都属于公职人员。
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
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可以看出,公职人员判缓刑是否会被开除要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如果是故意犯罪被判处缓刑的,那么肯定会被开除。
第二、如果是过失犯罪被判处缓刑的,那么一般应该开除,但是也可以不开除,不过要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所以,没有被开除的人员还能回去上班,自然还有工资待遇;如果被开除了,连工作都丢了,那么肯定是没有工资待遇的。
而对于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人员,被判缓刑后还是可以享受一定待遇的。
按照《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60%计发生活费。
缓刑考验期满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费,补贴按最低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确定,今后国家调整退休费时,按最低职务层次(技术等级)的标准执行。
也就是在缓刑期间,可以领取退休待遇60%的生活费;在缓刑结束后,要按40%降低基本的退休费。虽然待遇有所下降,但至少还保留了一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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