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15 09:24:21
先不说这么做合法与否,先谈谈这样做的来龙去脉,前世今生,前因后果吧!
工龄30年50岁的企业职工,单位安排内退,内退生活费很少,距离正常退休还有十年?应该说,这种安排方法是企业内部减人提效,下岗分流,安置年老体弱富余职工的一种寻常惯例做法。这样做,企业没有解除与内退职工的劳动关系,没有采取把职工直接推向社会的极端做法。而且,内退职工的生活费和“五险一金”,仍然继续由原企业单位负担,他们仍是企业在编职工的一员,相关的工资福利待遇,是会享受到将来办理法定退休手续时的,这是毋庸置疑的。
应该说,采用这种安排方法,相比行使企业用工自主权,直接与富余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或者通过买断工龄做法,迫使年老体弱富余职工下岗离职失业。可以看出,企业将工龄30年50岁,在社会面临就业困难的职工,通过安排企业内退,让他们基本生活有保障,社保缴费有依靠,避免了把他们推向社会,所带来的种种困难与艰辛。应该看到,企业无奈这样操做,是尽到了自已的一份责任的,是人性化的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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