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28 09:47:23
丧葬费又称为“丧葬补助金”,是参保职工去世以后,其家属可以领取的一项待遇。
这是一项法定的待遇,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7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如有关规定所说,我们只要去办理参保职工的死亡核定手续,养老保险基金就会支付有关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等待遇。
丧葬补助费的由来
很多人好奇,丧葬补助费是最初是怎么规定?实际上,这是属于职工福利待遇的一种方式,也是我们中华民族对于死者入土为安照顾传统的体现。
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实施,明确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付给丧葬补助费,自此丧葬补助费制度就建立起来了,一直延续至今。
丧葬补助费的标准
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丧葬补助费,在职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的,标准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退职养老的职工参照执行。
1957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对于退休制度进行了确立和完善。有关丧葬补助费的标准,其第8条规定,“退休人员去世以后,一次发给五十元至一百元的丧葬补助费。”这个标准在50年代,实际上并不低于2~3个月的工资。
1978年国家又发布了国发104号文件,《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但是并没有对丧葬补助费作出规定。
后来具体丧葬补助费的标准,是一个省市自行确定的标准执行,这样就形成了各地之间的差异。比如说山东省至90年代起,丧葬补助费就定格为1000元,一直沿用至今包干使用。北京市是5000元,浙江省只有4000元。一些地方直接跟工资相关,不过是跟社平工资相关,比如说福建省是职工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两倍,上海市和天津市是两个月的全市社会平均工资,贵州省是两个月的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宁夏自治区是三个月的自治区平均工资。
职工死亡后的其他待遇
职工死亡以后,除了丧葬补助费,其实还有另外三部分待遇:
第一,是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余额。按照国家设计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职工缴纳的部分全部进入个人账户,退休时按照计发月数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每月发放一份。如果参保职工去世时个人账户余额没有领取完毕,这一部分余额可以由继承的基础。
第二,是抚恤金。抚恤金也是跟丧葬补助费职工一起的福利待遇。劳动保险条例中,相应的待遇被称为一次性救济基金,待遇的具体标准根据供养亲属不同分别为6~12个月的本人工资。1957年退休暂行规定,改名为抚恤金,标准设定为6~9个月的本人退休费。后来,经过各地的不断变化,目前有的地区只有定额几千元,有的地区则是20个月的本人养老金。像山东省是10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
第三,供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主要是针对没有生活收入来源的供养亲属,提供一定额度的困难补助,目前相应标准比较低,甚至低于低保。山东省三个档次分别是430元、480元和530元。
总体来看,随着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推行,相应的养老待遇都会有养老保险基金承担的;不过随着国家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相信未来会形成统一的养老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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