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28 09:45:26
“先分后税”,是合伙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一大特点。实务中,不少合伙企业的法人投资人错误认为,利润分到手后才需要缴税。然而根据规定,合伙企业的法人投资者当年应分得的利润,应该并入本企业的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文件中早已明确:
1、该文件的享受主体是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2、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3、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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