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16 12:46:46
先看一下该政策的有关内容
根据财税2021年第12号公告,即《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个体工商户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内容如下:
1、优惠时间: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优惠对象:个体工商户,无论该个体工商户是查账征收、核定征收还是定期定额征收。
3、优惠内容:个体工商户的年应纳税所得额分段计算个税,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1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享受优惠税率。
比如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50万元,100万元享受优惠税率,其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42250元((100*35%-65500)*50%,先计算再减半),另外50万元对应缴纳的个所得税为175000元(500000*35%,速算扣除数只能用一次,由于在计算100万的个税时已经用了,此时就不能再用一次了)。
4、在100万的应纳税所得额额度内,日常月度预扣预缴时即可以减半征收,次年1.1-3.31进行汇算清缴。
说明:本表含税级距指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的余额。
个人工商户多处经营所得
指同一个自然人,经营多个个体工商户或获得多处经营所得。在这种情况下,以每个个体工商户为纳税申报主体,平常按照优惠税率进行预扣预缴。
如果上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那么在次年3.31前进行汇算清缴时(假设专项附加扣除只未重复扣除,也无其他调整事项,下同),不需要补税,也不需退税;如果上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了100万,由于平常享受减半预扣预缴,那么超过100万的部分,需要在汇算清缴时补税。
当然,上述的减半优惠政策的享受,不妨碍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比如残疾人的个税减免、捐赠的税前扣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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