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09 09:49:12
83年劳动局招的合同工和固定工基本没有区别,只有在退休计算养老金时略有区别。
1982年2月,当时的劳动人事部发布了《积极推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在部分省市部分国营企业开始试点劳动合同制。1983年2月22日劳动人事部发布《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后,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可以说,1983年劳动局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是最早的一批。
为什么说,83年劳动局招的合同工和固定工没有区别呢?
1986年开始,国家在全国范围内所有国营企业全面推行和实施劳动合同制后,国营企业内部确实有一段时期存在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固定工并存的状态,不过,从1992年2月25日劳动部发布《关于扩大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通知》之后,原来国营企业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与固定工界限开始被打破,企业所有人员全部统一变成劳动合同制职工,从92年开始,企业再没有什么合同工和固定工之分,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趋向统一。
而到1994年国家颁布《劳动法》后,在所有企业所有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用人单位所有人员的都改称为就业人员,各项待遇完全统一。
从以上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演变过程就可以看出,实际上,从1992年开始,就已经不存在合同工与固定工的区别了。
那么,合同工和固定工退休有啥区别吗?
有些人可能会问,既然你上面说了合同工和固定工已经没有区别,且各项待遇完全一致,按理说,退休后计算养老金待遇也应该完全一致才对?
问得非常好,也说得对,从养老金计算政策来说,确实是完全一样的。只不过在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候,由于合同工在各地建立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实际参保并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而固定工在此之前大都没有实际缴费,存在视同缴费年限。所以因此产生了合同工没有视同缴费年限,而固定工存在视同缴费年限的区别。
不过,虽然有此区别,但并不影响合同工与固定工同样享受过渡性养老金的待遇。根据各地社保规定,只要合同工在建立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即使没有视同缴费年限,而只有实际缴费的,其之前工作年限与固定工同样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缴费年限。
只不过,在计算过渡性养老金平均缴费指数时,固定工的视同缴费年限大都是按照1.0来计算,而合同工是按照本人实际缴费水平的平均数来计算。
你是1983年参加工作的合同工,假如你所在省市是从1996年1月1日开始建立个人账户,这样的话,你1983年至1995年底的实际缴费年限就可以计算为过渡性养老金缴费年限,并以此计算你的过渡性养老金。假如你1983年-1995年的平均缴费水平是120%,在计算过渡性养老金平均缴费指数的时候,会直接按照这个1.2进行计算。而如果你不是合同工,是固定工的话,就会按照视同缴费年限1.0进行计算,这个就是合同工和固定工在退休计算养老金时候的唯一区别所在。
总结
总之,合同工和固定工从各项法律法规来说,已经没有根本性区别。只是因为历史原因,在具体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时候,存在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之间的确定缴费指数上面的局部区别,而这已经不是什么大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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