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20 12:22:17
参保人到法定退休年龄,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根据个人社保账户余额,缴费基数折算平均指数,实际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根据所在地“上一年度的在职工平均工资”作为“核算养老金基数”
计算出:
①:个人账户养老金
②:基础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需具体以下条件,方可认可“视同缴费年限”
社保前已经参加工作的正式职工(含退伍、转业、复员军人,上山下乡、支农支边等“劳动局”批准认可的工作年限)
③:“过渡性养老金”
如果你是上半年(6月30日之前)退休,“上一年度的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还未计算出来,办理退休时,仍然按上上一年的“平均工资数”先核算,等“上一年度平均工资”公示后,人社局工作人员再对你的“退休养老金”,参照公示的“平均工资值”,进行二次核算补差调整;重新计算的“养老金金额”才是你真正领取的养老金。
比如:
我家属2020年2月8日办理退休手续时,2020年的“平均工资”未公示,仍然按“2020年平均工资”先核算,4月份领养老金2046元;8月份人社局根据“2020年平均工资”进行“二次一核算”后,月增加补差养老金126元,8月份领取养老金2172元,并随同补齐2至7月的差额(6×126=756元),经过2020年、2020年的两次养老金调增,现养老金每月2496元,如加上今年安徽省调整的定额35元,工龄34×2=68,养老金额×1%=25,计138元,那么她7月份的养老金是:(2496+138)=2634元。
如果你是下半年办理退休手续,除非所在地“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还未来得及公示,仍按上上年度核算的;后期有“二次核算”,正常情况下,都7月份各省市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已公示,基本上不存在此问题。
当然了,不排除人社局有二次“地方补贴调整”的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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