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28 10:19:30
这是因为前者在岗期间有过特殊经历!
为什么这么说?
这是因为既然你都知道他是下岗人员,通常称作下岗职工,那么他就是在企业工作过很多年后由于某种原因下岗,成为灵活就业的特定人员。那么国家考虑到这部分人曾经为企业和国家的经济发展做出过的贡献,而且又为国家的经济改革牺牲了自己的利益。所以出台了很多诸如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各项优惠政策。
就像最早在东三省实行的4050社保补助优惠一样,因此,有的地方对曾经在当地国有企业工作过的下岗职工,在退休年龄上也给予了一些优惠。其中比较明显的就是,如很多地方都规定下岗女工在原企业生产岗位工作5至10年以上,可以享受50岁退休的优惠政策。比如吉林省规定五年,山东,河北十年。
当然,还有的地方规定在企业有毒有害苦脏累险岗位,达到国家目录8到10年的特殊工种的下岗人员,本人原始档案中有明确记载,并经当地人社主管部门审批确认后,可以享受男55周岁,女45周岁,提前退休优惠待遇。
还有的地方规定因病或者非因工被当地劳鉴中心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50周岁,女40周岁的下岗职工,可以办理提前病退等优惠政策。
综上所述,题主问为什么下岗和灵活再就业人员在退休年龄上有差异?我认为主要是考虑下岗职工这个特殊群体的特殊性,而制定上诉这三种优惠政策的目的,也是对历史问题有个正确的态度,必然这些人在企业时已经达到了国家政策的退休标准,而且他们个人档案都有明确记载,还必须经当地人社部门批准确认。
但话又说回来,在这方面国家没有统一的规定,因为我国社保制度是以个省市自治区为统筹单位,只是各地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而定。而且这也是一个过渡性优惠政策,不可能永远存在下去。不然的话,对于所谓纯灵活就业人员,男60,女55岁退休就显然不公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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