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15 20:46:08
视同缴费年限,指的是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在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后退休,凭借本人职工档案认定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的时间。
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在《社会保险法》中有明确规定,第13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实际上,现在每年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都补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具体数额并没有公布。但是根据202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指出,我国2021年财政补贴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为22741.75亿元。
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前,我们实行的退休制度是由用人单位和国家承担相应的退休费。具体费用的出处是依据1978年《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工人退休生活费、退职生活费,企业单位,由企业行政支付;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由退休、退职工人居住地方的县级民政部门另列预算支付。”这时候是无须个人缴费。
所以视同缴费年限的那些年,没有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最早可以追溯到1986年10月国家对于国有企业新入职的职工实施劳动合同制。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正式建立是从1992~1997年,1997年全国才统一实施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模式。比如说青岛市1994年才实施,在1994年以前尽管职工本人缴费(一般是个人工资的3%),但是没有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模式,也是按照过去的跟本人基本工资相挂钩的模式。
实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以后,当时的职工本人缴费比例一般也只有3%~4%,但是记入个人账户的比例却是11%。直到2005年才实施个人缴费8%、记入比例8%的做法,同时完善了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一般来说,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养老待遇主要包括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毕竟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后,视同缴费年限也不会再增加了,随着时间的推移会越来越少。过渡性养老金,也可以理解为实施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以前,由于缺少个人账户部分的一种待遇补偿。
所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非常复杂,并不是所有缴费年限一定有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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